8月10日,一则关于“两位股民因股价下跌在股吧内吐槽上市公司,结果被告上法庭,股吧运营者—某信息公司也成为被告“的新闻引起热议。
在外界的讨论中,涉事上市公司指向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科云网”,002306.SZ),涉事第三方平台可能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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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事实真相究竟如何?截至目前,双方暂未公开回应。南都湾财社记者查询上海法院网站后发现,一则民事判决案例与公开信息较为吻合。案件信息显示,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中科云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含东方财富、冯某、吕某,原审被告为谢某。
10日下午,湾财社记者多次拨打中科云网公开电话,截至发稿前电话未能接通。东方财富则表示,需要核实。
吐槽股价下跌被告
据报道,因股价下跌,两位股民在一家网站的股吧内发言,表达对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谁知却被这家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是在捏造事实进行诽谤。经审理,法院判决上市公司败诉,股民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据介绍,本案原告是一家上市公司,被告有多个,其中某信息公司系一个知名财经证券门户网站的运营者。该网站内设股吧栏目,为网友交流股票信息及分享个人体会的网络社交平台。
因原告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吕某、冯某等网友在以原告名称命名的股吧内发言,表达对原告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原告认为,谢某、吕某、冯某在股吧内发表的“明天跌停,谁也跑不了”、“利空来袭,做好准备,开始俯冲”等十余条言论,是在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同时还辱骂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票价格。同时,作为股吧的管理方,某信息公司怠于履行合理的监管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责任。该上市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据报道,嘉定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并非涉案账户的实际使用人,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某信息公司并非涉案言论的直接发布人或编辑者、推荐人,在用户注册之时,已通过网站服务使用协议及社区管理条例等方式提醒用户文明用语、理性发言,事先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在原告起诉之后,某信息公司已根据诉状要求及时对涉诉主题帖等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并提供了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的服务、管理及协助义务,因此也不用承担责任。
至于吕某、冯某发表的言论,法院认为,两人基于股价持续下跌对原告及其股票作出评价并表达不满情绪,本身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故意。且吕某、冯某仅是普通网络用户,注册账户关注人数及粉丝数量都非常少,其他网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对此类情绪性言论,不会一味盲从。原告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对股民因缺乏专业知识及难以避免夹杂主观情绪的评价言论,应保有更大的容忍度。如若部分用语确有夸大不实之处,原告也可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周知。
据此,嘉定法院认为吕某、冯某的言论确有不当之处,应予严肃批评,但尚未达到降低原告社会评价、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股票价格的波动受宏观政策、市场信心、经营规模等多重因素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又与股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自然引起股民对于公司口碑的褒贬不一。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可能引发股民“怨声”,应有所预见并予以一定程度的接纳和容忍。因此,法院在判断被告涉案言论是否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产生实害后果时,持更为审慎的态度,最终认定吕某、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
引发股民群嘲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官网上,记者发现,一份签署日期为2022年11月的民事判决书内容与上述报道内容较为吻合。
其中,案件上诉人为中科云网,被上诉人为东方财富、冯某、吕某,原审被告为谢某,事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认为,冯某、吕某言论确有不当之处,应予严肃批评,但该部分言论尚未达到降低中科云网公司社会评价、侵害其名誉权的程度,对于中科云网要求冯某、吕某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东方财富是否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义务,法院认为,东方财富并非涉案言论的直接发布人或编辑者、推荐人,不存在侵权行为,亦未给中科云网造成实际损害。在用户注册之时,东方财富通过网站服务使用协议及社区管理条例等方式提醒用户文明用语,理性发言,已事先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在中科云网公司起诉之后,东方财富已根据诉状要求及时对涉诉主题帖等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并提供了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尽到了合理的服务、管理及协助义务,故对中科云网要求东方财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事件引起股民群嘲,“格局小了”“有时间跟股民较劲,不如好好干业务”。不过,当日,中科云网股价表现平稳,暂未受此事波及。
采写:南都湾财社 记者王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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